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2739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1日公布执行,原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据此,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收储单位无需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是由政府采取征收决定形式进行。该《条例》的执行,对于我们规划部门来说,意味着对国有土地上的收储已无需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杭州市规划局法规处 杨平华)

http://www.hzplanning.gov.cn/Data/HTMLFile/2011-02/bf1992f1-9d27-45e0-8e19-b15b11fd0d6f/3c9908bf-0509-423f-988a-285064fbf7a2.html?template=infoopen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同时根据多年来的时间经验,确实不能针对这种尚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益人有疑义的情况下(即物权关系尚相当纠结的),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在很多地方明确没有完成土地收储程序的,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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