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计算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问题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建办法函〔2011)2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 吉建文〔2010〕86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 〕313号) 的复函1(1法工委发〔2011〕1号1)1转发你厅,请邀照执行。
附件:
1、 法工委发〔2011)1号
2、 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 ( 建法函〔2010 〕3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0〕313号 ) 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011年1月4日
附件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0〕313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函来电,请示对该法第六十四条中“违法收入”计算问题进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就是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违法建设工程的价格来确定;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为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与工程成本差。我们认为,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坚持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目的。为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就违法收入计算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