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中发现三个立项批文的问题
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核准类项目只需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即可,不需要提供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报建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不超过10%的如何处置?
如需对本项目审批的有关内容(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超过审批总投资10%)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核准类项目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B备案类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不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可以直接办理。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3、备案、核准、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问题
本审批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一点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是一致的。
立项批文核准的建筑面积,应理解为“上限”,相对人在办理其他许可时,不能突破这一限制。通俗说,就是不能“批少建多”,但一般而言“批多建少”是可以的。实践中,“批多建少”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用足”核准指标,但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有建筑开工,就算项目进行了”的观点显然没有依据。
有同行认为发改委的这些立项文件虽说是规划局办理各项审批的前置,但是只是证明项目存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至于到底建设规模多少,这个本身就是规划局审批的,应当以规划条件为准,立项批文上的建筑面积可以无视。到底是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