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信息公开范围之思考(转)

admin14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833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范围之思考

【摘  要】 我国现行法律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编制审批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实践中,对于申请查询与自身无利害关系的信息、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同一申请人同时或者连续申请多个信息、多个申请人申请同一信息、申请公开其他行政机关所属信息以及申请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信息等必须慎重对待。应尽快通过立法,规定涉及特定执法活动、内部事务、行政过程等内容的信息事项不予公开。

【关键词】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范围

 

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条例》施行以来,一些地方的规划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信息公开规定,践行信息公开职责,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各级规划部门在信息公开实践中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面临着诸多困惑,特别是对于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的具体范围还存有争议。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探讨意见,以求教于同行。

一、涉及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一)信息公开条例及其配套规定

(二)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许可法

(四)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二、应当主动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范围

1.城乡规划政务信息。

2.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信息。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及相关信息。

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信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公开责任的争议

三、依申请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一)申请查询与自身无利害关系的信息

1.《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查询的内容作出了一定的限定。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撤销了上位法有关查询内容的限定。

3.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表明,许多国家对于申请人的范围经历了从限制到不限制的发展过程。

(二)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

(三)同一申请人同时或者连续申请多个信息,以及多个申请人申请同一信息

(四)申请公开其他行政机关所属信息

(五)申请公开历史信息

(六)申请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特定执法活动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

(五)行政过程中的信息

原文http://yaoaiguo.fyfz.cn/art/10432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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