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全文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苏建规〔2009〕2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我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2003年试行、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我厅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也应组织公示,或要求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划的公示内容、方式、场所,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三、除《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规定的公示项目外,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自主增加其他规划公示项目。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据其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并宜视场所条件尽可能将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与其他规划分开公示。
四、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如后续规划许可涉及对经公示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对于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批前公示环节。
五、“一书三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六、各地应研究并制定公示意见信息采集和反馈的相关规定,信息采集和反馈的材料应随公示材料一起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按其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保证规划公示信息渠道畅通。各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九、《公示制度(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苏建规[2005]75号文印发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看到这个政策的出台,我想大部分人还是欢迎的,特别是在规划审批一线的人,这对我们的工作做了详细的指导,对做出的审批决定的准确性又多了一份保障,少了批后很多矛盾。但也担心这样的好政策到地方上具体实施的时候,会被删减简化和就是走程序,公众的参与度还是个问题,领导的重视度是很值得怀疑的,审批的周期变长了,这是毫无疑问的。
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是被动的,高民主的,民主到几乎政府要搞什么大项目都是很难得到民众同意的,拆迁,城市更新改造,现代化工程上马都是一样的以年为单位来论证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