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语的矛盾造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困难
有一家企业甲,在土地交易市场拍得一块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了一个月,这个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并更名为公司乙。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企业打算来报建,当然第一个事情就是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以甲公司名义来申请的,同时提供了工商管理提供的相关文件。
规划局审核人员,认为实际上这个甲公司已经不存在,这个申请应当由乙公司来做出,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申请材料中,无论是项目的立项文件也好,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都是甲公司,当然立项可以重新做一个,但是这个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变更么?通过咨询国土部门,他们那边变更有困难,以为涉及到股份变更,他们认为这个过程应该是一个转让过程,但是因为这个土地上还没用建设,更谈不上投资达到总投资的25%的最低转让标准,所以又不能进行转让,晕倒了。
经过反复讨论,作为规划局,能否发一个函给税务部门,告知相应情况,咨询是否要交税,如果税费缴纳后,是否可以给乙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大家看看这个问题到底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