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时附的规划条件中可以规定开发资质要求么?
先来说背景: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这个是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过目前应该还是执行的),其中提到: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键问题是这上面提到的其他要求可以还包括哪些?
案例是这样的,某地区,有一块土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及居住,规划条件中有一条,开发单位要求为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局在收到规划局条件后,并未有反对意见,然后直接进行拍卖,然而国土局认为根据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或其他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可以受让土地使用权,所以在拍卖公告中没有提出参加拍卖的非要是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结果就是该宗土地被一个自然人取得,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局的规划条件(含开发资质要求那条)直接原版附在合同后面。
后面,一系列的问题都出来了,受让人以个人名义要来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以不合开发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划条件为由不予办理,当然也有说即使是以个人办理,也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某省条例,必须持有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但发改委却对个人建设行为不予立项(不知可有这么一说,我昨天问了几个城市,倒是可以对其立项)。
我想问的是规划局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开发单位要求为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有效有依据?国土局上述的行为合法么?是否欠妥?
这个案件接下去到底怎么处置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