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合法地复杂问题简单化
有一个镇上,镇房管所建成了一栋建筑,5层,建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然就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却是按当时的报建程序申报的,有土地使用权证,主体就是镇房管所,划拨土地,用途为市政用地,而实际上整个建筑为居住楼。上个世纪末,单位改制,单位改制,建筑所有权被分到各家居民名下,政府协调后,房产证办到了个人名下,而目前居民要求办理各户的土地使用证,问题来了,这个土地使用证如何发?
国土局的如何发证是个问题,当然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将市政用途改为居住用途,另外,居住用途的土地国土是不能办理划拨。对于规划管理部门来讲,这个问题如果依法来办是很好解决的,土地附带其上建筑物进行收储,然后按控规以居住用地进行出让就行了。不过这样的操作可行性收到了国土局和其他部门的质疑。为什么土地改变用地非要收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能不能复杂问题简单化,能不能直接变更。收储的必要的性到底有没有,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