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admin14年前法律法规规范5495

网上流传的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对工业用地的分类进行了修改,但看条文我是很晕的,其实我也没有看到过现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条文解释,所以理解上有很大的难度,更谈不上如何运用于实际工作了。城市规划博客前面有好几篇是关于谈论工业项目选址和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分类的,虽然和同行们展开了谈论,但事后都没有拿出好的办法。今天在网上遇到一个朋友,居然要到一个带条文说明的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文,发现条文说明中对工业工业用地的分类有详细的说明,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大家的问题。

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的分类既可用于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分类,也可用于指导安排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实用意义较大。

工业用地也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

有的意见在于由于污染较轻的产业与严重污染的产业较难分别,因此建议分为两类。本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三类基于两个理由:(1)这种分类具有必要性。第二类与第三类有着不同的用地兼容性。第二类产业用地中尚可安排部分其他用地,而第三类往往只能安排本功能的用地。(2)这种分类具有可行性。在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表明了第三类工业用地(即特殊产业用地)的具体工业类型,在新加坡则将对工业用地的分类与具体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一般指引)相结合。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工业用地的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3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大气 噪声
参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类工业企业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类工业企业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类工业企业 高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大家看到上面这个表格,或许已经开始疑惑,表的名称是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而下面分类的主体是工业企业,这个是为什么呢?

我们理一下思路,城市规划是对土地和空间及各项建设行为的控制,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做各项行政许可,做各类建设行为的前提,起到了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在控规阶段,我们就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进行分类,这个时候我们要规划的除了建成区,要确定功能和经济指标的主要是未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只有建设用地,其上还没有工业企业,在土地挂牌出让钱,确定的土地的规划条件是针对所有竞标争地企业的一种严格筛选,各类工业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才能竞选到相应的工业用地。

但是从操作层面看还是有一定的问题,还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在企业参与土地挂牌出让前,这个企业或许只是一个新企业,肯定没有什么排放检测,有没有立项批文、有没有环境评估呢?即使有,但也是并没有落实在空间内预测吧,算是一纸空文吧?一个化工项目可以包装成零排放,一条落后生产线也可以说成是欧洲引进的绿色环保工业,一切皆有可能……

到底由哪个部门来认定某个企业到底属于几类工业企业呢?肯定不是规划部门,到底要如何控制呢?国土部门即使承认企业的承诺,也是枉然,只有环保部门来监督控制了吧……

好吧,规划部门是前置的,提出了建设用地分类、地块的规划条件,对工业用地的准入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后面是谁取得土地,并没有办法。待那些取得了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来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我们肯定要默认,他们是符合对应用地的一类二类三类工业企业。

 加入发改委征求某企业落户与某地的合理性,你只能告诉他们,这个地方是几类工业用地,拟落户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几类工业,仅此而已。

相关文章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按照以下观点和判例来看,如果要管住违法建筑的相关行政许可,应在立项阶段,因为立项时要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等,而环保审批时是不收租赁合同,只看立项批文。如果是违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租赁合同就...

福建省《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2016年

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索引及摘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997年4月15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相关疑问-省厅答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

《泰州市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2022年

泰州市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建设项目依法建设、节...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23日1、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2、湖南长沙“4·29”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