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业项目规划审查基本规则
二、工业项目规划审查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本行业规章、规范、文件规定等为基本依据,其它有关规定作为参考依据。
三、能够依据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属于一、二类工业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应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难以确定其污染程度的,原则上先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环保等部门出具意见后,根据其意见决定是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工业项目所有建筑的出入口原则上均在围墙以内沿厂区道路设置,不得沿城市道路单独设置,确需沿城市道路单独设置出入口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工业项目用地均应设置闭合式透空围墙,临街围墙外侧统一设置闭合式绿化隔离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删减围墙、绿化隔离带和增设出入口。
五、工业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符合退界距离、安全距离等基本要求,且其建筑布局、建筑形式等基本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在规划审查时应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见,原则上予以批准。对建筑布局、建筑形式等不作强制性要求,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一定数量为本单位服务的职工宿舍(本单位职工集体居住一般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和职工餐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明确标注其性质、建筑面积以及其产权归单位所有、不得划分或出售至个人的要求等。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以各种名义建造成套住宅。
七、不适宜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报时予以书面说明。
八、鼓励建设单位同步申报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服务窗口同时批转用地规划管理科和建筑规划管理科联合审查。
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审查事项,一般情况第一次受理应予以批准或原则批准,提出的修改意见在下一环节进行核定;特殊情况第二次受理必须予以批准或原则批准。批复采用统一格式:“经研究,原则同意×××。请按以下意见修改完善后直接进行下一步工作,我局将在下一环节对修改情况一并核定。”
十、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部门: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