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设单位的名称发生改变,是不是凭工商局的名称变更手续就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呢?
以前我还真没有遇到过,所以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
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打印申请表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用地更名的报告原件(说明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计划等),原件1份
3、福州市勘测院新修测的1:500地形图及对应的电子地图,原件各1份
4、原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如有短缺应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启事,原件1份
5、更名后有效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6、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为法院拍卖的土地,应提供法院拍卖确认文件,原件1份
(2)项目以市国土局已更名的,应提供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有补充合同的应提供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
(3)市委、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1份
这里可以看出,必须要有新单位名称抬头的新立项批文
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
国土局方面是不是要有什么材料认可
新测的地形图
审批程序:
、受理: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开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开具《缺件告知单》(即办);
2、分派:用地处处长分派(即办);
3、初审:用地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其中包括查档,是否上局业务会、是否现场踏勘视事项情况而定;
4、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
5、制证:综合处在1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
6、办结:准予许可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查意见通知单》和用地红线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规划许可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单》(即办)
我认为上述的这个程序应该是土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是这样办理的
今天我遇到的情况就是已经办理的后续的相关手续直到有了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也快到竣工验收前,这个情况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审批??
之后发现常州市规划局新北分局的网站有这样的信息,可以带原单位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来办理,这就证明土地证可以已经取得,但前提是这个名称变更是企业名称变更(不涉及股权)类。
后发现东莞市城市规划局的网站有
必备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一书两证”变更、遗失补发申请审批表》各1份(须按要求填写并盖公章)。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经济技术指标)和用地红线图。如遗失,需提供公证书(注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遗失证号、发证日期)和登有遗失声明(注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遗失证号、发证日期)的《东莞日报》各1份。
3、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选址红线图复印件。
这就说明变更前要取得国土部门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苏州的规定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在选址意见和设计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后进行。需要颁发新“选址意见书”的,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只因地名或内容叙述不准、面积核实有误,只需建设单位申请、分管部门确认、局分管领导同意,在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变更印章。
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变更,由局领导明确并与市监察局会商后实施。(重要)
不过这些应该都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出台的。
下面发给今年才出台的
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因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包括依申请变更和我局主动变更。
建设单位对许可证件附图需进行局部修正但不影响规划验收或房产权属登记的,不属于本规定范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
(二)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证件附图进行局部修正的,如对间距和日照计算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的数值修正,对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规定容积率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增加等;
(三)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完成下一阶段相关手续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的等。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第六条 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
(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附图不一致,经查处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我局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同时在许可证原件上标注本次变更主要信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我局应当在规划许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对外公布,并抄告市建委、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今天遇到就是已经取得土地证而且用地规划许可证本身已经过期并未申请延期的,故不能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