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范围外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这里明确要做规划许可必须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而且必须是其中的建设用地范围。这里的规划区的概念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法按规划区类型办理不同的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规划区范围外不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许可证。
然而,我们到网上搜索一下“规划区外 许可”可以看到很多地方还是在规划区范围外进行规划许可,比如泰安和江都,政府站网页都是2010年,看其中具体措施都没有创新,依据说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去搜素了一下条例全文,没有发现其中提到规划区范围可以许可或是可以参照执行的说明。看来针对规划区外建设工程许可没有现成的经验。
我想到了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有一个特别是说法叫“独立选址”(单独选址),不过搜索了半天也没有从规划部门的网站找到这个词,倒的国土部门是有的。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这也充分说明规划上也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即使有也必须是针对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且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也查找了一些海上油田的钻井等设施的规划审批情况,更加没有了,这些都是空白的。
简单来处理的话,有3中处理办法:
1、 严格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举报,都算违法建设;
2、 将不是规划区的范围变成规划区,理由也是有的,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3、 地方出台相应政策,规划部门对这些建设行为进行特殊的备案或审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
待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