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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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华侨大学土木学院毛茂松

各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我们将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粗略地分成3个组团 ,来介绍它们的土地所有制概况 :

1.1  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市场模式——土地私有,允许  买卖,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如美国、日本等;

1.2  由国家控制的市场模式——土地属于国家(或皇家)所有,使用土地通过批租获得,国家控制土地市场并获得大量批租收入,如英国及英联邦国家,这是资本主义的特殊情况。

1.3  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非市场模式——土地属于国家,使用土地一律由国家统一安排无偿使用,如原苏联、中国等;

1.1 美、日诸国(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1)美国

美国土地有三种所有形式:私人土地、联邦土地、州政府土地。其中私人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9%,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联邦政府土地为32%,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州政府土地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2)瑞典

瑞典国名为瑞典王国,各种土地所有制的比重分别是;私人占40%,企业占20%,国家占30%,地方政府、教会及其他占10%。

(3)日本

    日本现行土地所有制,共分为三种主要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

其中,公共所有是指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土地的个人所有与法人所有都属于私人所有,构成私有制的主体。按土地面积划分,日本目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全部国土而积的23.7%;属于公共所有的土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5.6%;其余60.7%的土地属于个人和法人所有。由于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因此,日本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资产总值仅为70兆日元,只占日本全部土地资产总值(1260兆日元)的6%弱。

1.2 英联邦诸国(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现英联邦独立成员国有49个。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回归前的香港。英联邦不设立任何权力机构,英国国王为联邦的象征和元首。

(1)英国

自从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国家)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甩权(或占有权)。

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主要有如下四种土地产业权:

    ① 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

    ② 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权;

    ③ 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权;

    ④ 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

前三种属于永业权(freeho1d),最后一种属于租业权(1easehold).

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即拥有水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是该土地的所有者,只要他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和处分土地。

英国中央统计局曾推算全英土地所有制结构如下: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占15.4%,其中中央政府所有为2.6%,地方政府所有为11.0 %;民间所有的土地占84.6%,其中私人所有为65.5%,法人所有为14.4%。

值得注意的是:女王所有土地与女王个人所有土地是两个概念。

2)加拿大

加拿大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仍保留着英王是加拿大国家元首的名义,在土地问题上,也仍保留着法律上加拿大的全部土地与英国本土一样,最终所有权均属于英王。但如果从现实的土地所有、占用角度来看。加拿大现行土地所有制分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私有土地比重不大,还不到总面积的11%,但主要分布在国土南端土地肥沃的地带。全国的城镇土地、上好良田、牧场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大部分被私人占有。其余约89%以上是公有土地,其中41%属联邦政府所有,48%属各省政府所有。公有土地主要是林地、未开发土地、水面、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印第安人保留地,以及政府和公营企事业建筑用地。

(3)新加坡

国有土地,由作为政府部门律政部所属的土地局掌握和管理,占53%;

公有土地,由作为半官方机构的法定局,如建屋发展局、港湾局、民航局、裕廊镇管理局,以及其他宗教社会团体所掌握和使用,占27%;

私有土地只占20%左右。

(4)回归前的香港

回归前,香港是英国殖民地,其全部土地归英王所有,英王又授权香港总督全权处置。所以,实际上香港的全部土地都归港英政府所有。

2 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两种形式:即城镇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2.1 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1) 城市市区的土地。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都属于国家所有。

(2) 农村和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4)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的范围,由法律作了明确的界定。《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村委会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必须经过土地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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