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中的数值偏小,不能起到帅选项目的作用,建议提高下限,而2.3.2中其他情况能灵活运用。
表2.3.4后面的说明里第4条,关于工业用地内,是否应明确配建职工集体宿舍等生活辅助用房,但不得建设对外营业的办公、商业用房等,更不得混建含居住性质的建筑物。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的上限值过高,虽然仅为上限值,但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指导性,建议根据城市的工业用地的比例进行分类,比如一个城市中工业用地占城市总用地规模的50%的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应控制在45%以下,相应绿地率20%-30%,如果工业用地比例小于35%的,建筑密度应控制在45%-55%,绿地率控制在15%-20%。(已经修改了,上次不知道这么搞,错太离谱了,居然也没有人给我反馈意见,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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