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有两种认识:一种是广义说。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种是狭义说。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引起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种种解读,这种解读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降低拆迁成本的合法理由,让民众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也成为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在《违章建筑二论――违章建筑的演过程》一文中,我们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的演变过程加以分析,那么他的含义已经是能够历史地科学的得知了。也就是说,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违章建筑”应该采用“狭义说”,是指违反法律法律法规所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前面所述的《城市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宁安违章。那么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的规定的效力如何?
首先,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新津违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因此,在城市建设中,《城市规划法》已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于农村建设,《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故地方法规及规章已无必要再就此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细化的规定。若当事人的建设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只是违反了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其建筑物也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还要合理行政,盘县违章。由于建筑物的拆除不仅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财富某种程度上减少。在法律上未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界定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的解释,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对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应作严格意义上理解,而不应作扩大的解释。
经过全文分析,我们有理由得出:违章建筑,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与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甚至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洋县违章,还有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的社会理念是不能等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