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处罚中补办(变更)许可的操作方法

admin14年前城市规划管理8093

针对昨天的案例,城市规划管理交流群里和微博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有各的说法,没有一致意见,但是有一个同行给我发了一份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规[2008]712号)文件的扫描件(需要全文的,可以联系本站长,也只有同行提供的图片),这个文件来解决这个案例有一定的针对性。

想着只要有准确的文件名称,通过互联网肯定能搜索到文件全文,结果是问了几个搜索引擎都找不到全文,也下载不到电子文件,不过却找到了江苏省内几个地级市针对这个文件出台的相应的执行办法。具体如下:

镇江市规划局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镇规〔2009〕14号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规〔2008〕712号)的精神,针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违法建设查处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经研究通知如下:

1、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于采取改正措施后在技术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尚未获得规划许可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划程序申请规划许可,通过采取改正措施确需改变已经获得的规划许可的,应当要求其申请变更规划许可,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

2、违法建设查处中,除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外,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在形成调查事实的情况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前),下发《限期改正告知书》。《限期改正告知书》中可要求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限期按程序申请规划许可或者申请变更规划许可

3、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按程序申请规划许可或者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或审核,属于行政许可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行政许可确认后(许可证发放前),方可依据行政许可意见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作出罚款或者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决定。

请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严格依法规范各类行政行为。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常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违法建设查处

及相关规划许可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监察支队:

  为贯彻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规[2008]7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违法建设查处和相关规划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于采取改正措施后在技术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尚未获得规划许可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通过采取改正措施确需改变已经获得的规划许可的,应当要求其申请变更规划许可,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行政执法程序

  1.经规划技术论证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有可能在技术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处罚责任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前,依据规划技术论证意见向违法建设单位下发《限期改正告知书》。《限期改正告知书》中可以要求违法建设单位(行为相对人)限期向我局申请(变更)规划许可。

  2.违法建设单位(行为相对人)根据《限期改正告知书》的要求,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法受理和审核,按法定程序办理。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要求,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 规划许可责任部门作出的准予或不予(变更)规划许可的意见经审定后(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制发之前),规划处罚责任部门依据经审定的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予(变更)规划许可的,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可作出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准予(变更)规划许可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规划许可责任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准予(变更)规划许可的手续。

  请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处罚的相关规划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规范各类行政行为。

附件:限期改正告知书样本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请大家对应昨天的案例,看看适用不?这个案例到底如何处置比较合法合理!

相关文章

规划管理交流6月17日上午

问题1:在规划验收时发现开发商将原来六层跃七层结构的住房改建成独立的六层和七层,即原来为一户,现在分成两户,该改建行为违反相关消防条例,请问:该违规行为是由消防部门处罚,还是规划监察部门处罚?...

两块相邻宗地,总公司一块,分公司一块,可以合并吗?

1、谁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分享一下 答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各省各市都不一样,仅仅能参考一下。   2、《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关键是...

城乡规划管理交流5月12日下午

问题1:关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是怎么发的呢?办理时一般都需要哪些材料呢? 回复: 1、申请,用地权属单位盖章。 2、新疆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一...

划拨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以做商业么?底商可以么?20161124

1、请问315千伏安的变压器,和周边建筑安全距离有什么要求吗?哪个规范上有规定吗? 回答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

某工业园区规划管理中常见问答

1、工业用地厂区出入口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出入口一般设置在次要的道路上,开口宽度6-8米,与一般道路交叉口间距不小于50米,与主要的道路交叉口间距不小于80米,避开道路交叉口渠化展宽车道,距桥...

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改扩建难题

城市规划博客上已经提到了很多次国有租赁土地的问题,难解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城乡规划法和省条例里没有提到这个国有租赁土地,到底如何管理没有足够的依据。 而有很多租赁土地是历史遗留问题,或许目前能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