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助力城市规划回归公共属性(转)
稍感遗憾的,社论对“城市规划要从利益纠缠重新回归公共属性”这一命题的“为什么”部分阐释得较为充分,但对“怎么办(如何做)”部分则着墨不多。
今后,城市规划如何从利益纠缠重新回归公共属性?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类似“短命规划”的再次出现?换言之,我们又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规划能够“寿终正寝”,继而真正回归其公共属性?窃以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建议修法以确保城市规划尤其是长期规划具备足够刚性。据称,美国芝加哥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定于19世纪末并执行至今,我们的仅六年与人家的逾百年,差的远不在时间长短,盖因前者从通过之日起便受到地方州和联邦法律的保护,并由法律刚性保证了规划的足够刚性。而城市规划一旦具备足够刚性,不仅可以减少各种利益因素对规划编制的影响程度,而且还可以很好地解决编制规划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多这一现实顽症。
其二,建议通过制度创新与路径设计确保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话语权与参与主体地位。城市规划的本义定义不一而同,我个人以为,套用上海世博会主题口号“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大致可以概括一二。要想“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则城市规划必须让城市更美好,必须让规划好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而城市和城市生活的主体是普通市民,是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没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不能让社会公众满意的城市规划自然也不是合格的城市规划。在这一点上,广东省2007年出台的《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和公示制的实施方案》及其成功实践值得各地借鉴。
第三,建议改进现行的考核地方指标体系,改经济G D P考核为绿色G D P、民生幸福指数评价。只有地方考核指标体系转型,过去耽搁于利益纠缠中的城市规划才能转向,现有城市规划存在并暴露出的“包括圈地经济、土地财政以及政绩盲动在内的诸多问题”才有逐步得到解决的可能和可行性。而少了利益驱动羁绊的城市规划才能跳出急功近利的窠臼,得以回归科学的本源,并真正让城市规划回归其应有的公共属性。吕国营 评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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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管齐下助力城市规划回归公共属性》的质疑
作者:曾光磊
6月7日南都社论《城市规划要从利益纠缠重新回归公共属性》发表后,有回应文章试图从解决方式上助力城市规划回归公共属性。对此笔者是极力赞成的,毕竟发现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看过回应文章后,笔者认为作者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性质不熟悉,所提建议的可行性存在问题。
其一,作者提出建议修法确保城市规划尤其是长期规划具备足够的刚性。其本意是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规划执行的长期性和延续性。但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具体提出应该修订哪部法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和修改我国现行法律的最高权力机构,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有其特定范围的。而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是政府的行政职能,能否上升到修法或立法的层面,值得商榷。
其二,作者建议通过制度创新与路径设计确保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话语权与参与主体地位。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弄清楚一个基本概念,制定和执行城市规划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府的基本行政职能和权力,只有政府才是制定和执行城市规划的主体。但因为城市规划的制定涉及面广,牵涉到的利益群体庞大,让公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毋庸置疑。仅就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而言,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是公众,政府需要协调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其三,作者建议改进现行的考核地方指标体系,改经济GDP考核为绿色G D P、民生幸福指数评价。对政府行政能力的考核指标,增强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内容的分量,本人是极其赞同的。但在当今中国,一切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均离不开经济支撑,而将G D P增长作为考核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还是必需的。同时,我们不能把对G D P的考核简单理解为是促使政府借力城市建设拉动经济指标增长的根本动因,这个推论本身是经不起推敲的。
对城市规划难以体现公共属性的思考,笔者认为除南都社论所指出的利益纠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城市规划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随意性太强。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在对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审核中加强对城市规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审核力度。二是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大众传媒引导民意关注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将城市规划制定和执行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中,从而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