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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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规政〔2009〕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监察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审批后以公布的规划成果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按下列程序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策划编研单位参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成果编制建设用地的规划策划方案;
  (二)规划策划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等规划策划条件。其中,重要地块的规划策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规划策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情况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收益,并按程序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厅)、建设用地现场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重要地块的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十五条 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不符合规划许可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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