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规划局觉得应该先函告国土局,先行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结果国土复函告知规划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认为该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容积率。但通过何种途径增加容积率呢?国土局是不是需要对原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变更呢?国土的意见很明确,不需要。
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即使是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要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重要收件资料,指标的不统一,到底怎么处置?
针对这种情况到底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