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选换届了,城市规划不要跟着领导变
虽然《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不能因为地方领导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意见擅自修改。但是大家可以看到规划好了的公园用地,因为领导一句话,忽然变成某某一条街,显然与《城乡规划法》精神背道而驰。如果有政协委员对某些领导随意修改调整规划提出批评,戳到城市规划短视病的痛处,提醒官员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权力自省,管住自己的大嘴巴,那才是值得肯定。
其实,这种依领导个人意志,随便修改城市规划的现象,不是少数独有的风景。由于政绩评价体系不完善,领导变更频繁,有人认为前任领导制定的规划方案,不能显示自身政绩。好大喜功,按自己的意图随意更改城市规划者不在少数。于是乎,城市规划陷入了“领导一句话就变”的规划怪圈。既浪费社会资源、劳民伤财,挤占民生投入;也打乱了城市总体规划部署,导致城市规划缺乏连续性、前瞻性;滋生了不少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与烂尾工程。重庆奉节县华字塔和万州区三峡明珠塔两座烂尾塔的倒掉,就是规划短视病的两个现实缩影。虽然舆论对城市规划朝令夕改,领导随意发号施令的问题诟病不断。但是由于政绩评价体制不完善,制度设计失灵,导致法不责众,领导违规成本太低。这种“领导一句话就变”的短视规划病一直没有得到根治。
政协委员批评某些领导随意发号施令、调整城市规划,固然可以起到提醒作用。但是与领导的利益、政绩冲动相比,仅有政协委员不具有发号施令权力的批评、提醒,根本改变不了领导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的规划生态。当然,对照《城乡规划法》,各级人大加强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也是打破“领导一句话就变” 规划潜规则的一条路径。但是由于各种权力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监督力度难免会有所削弱,而且人大也未必敢对同级政府与某些官员说“不”。
在我看来,要改变“领导一句话就变”的规划生态,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完善政绩评价机制,丰富政绩评价内涵。多从民生角度看政绩,少以形象工程论英雄。保持对官员政绩考核的连续性与长效性,约束官员的非理性政绩冲动,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修正官员随意变更城市规划的短视政绩观。
二是强化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规划前后,要将方案公布于民众,接受社会监督。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向广大民众征求意见,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能收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民意表达,还能体现政府权力的透明运行与“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如果当初城市规划充分征求并尊重了民意,某位领导提出修改规划方案显然缺乏民意基础。退一步讲,即使领导发现以前制定的规划方案不适应发展需要,确有修改之必要,也应该事先征求民众意见,在争取民意支持、慎重决策的基础上,再向上级政府提出调整城市规划。而不能由领导按个人喜好,拍脑袋决策,大嘴巴一张,随意调整城市规划。
在这方面,公共行政管理专家丁煌教授的建议值得听取:“改变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引入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估主体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对地方政府而言,不应只由上级政府评价,主要应由本地服务对象、社会机构等多方参与评价。二是评价的结果要公开化。把评价的结果作为问责的依据。如果民众对掌握规划决策调整大权的官员拥有监督权、评价权。且评价意见受到重视,随意变更规划方案,热衷打造形象工程的官员受到严厉问责,官老爷们信口开河,随意更改城市规划,恐怕先得掂量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