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细则
规划审查实施办法
为规范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及早开工、及早投产,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收件材料。
(1)项目批文或项目联合预审意见书;
(2)土地使用证(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附规划条件或出让条件(工业项目暂无用地指标的提供土地综合条件及附图);
(3)三个月内现状地形图原件及电子图(1:500或1:1000或1:2000比例尺)(含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含地坪标高);
(4)经属地镇区初审签章的总平面图(以现状地形图作底图,图中须反应现状地形并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构物的外轮廓尺寸、层数,与相邻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规划道路)中心线、河道、管线等间距尺寸及相关技术指标等);
(5)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4套)和符合报建要求的电子文件。
(6)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踏勘、材料初审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二、规划设计方案文本需包含下列内容
(1)规划方案设计说明书(附规划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及项目组人员名单);
(2)规划总平面图(图中须体现现状地形图,比例为1:1000或1:500);
(3)各项技术指标和用地平衡表;
(4)交通流线组织分析图、停车分析图及功能结构分析图;
(5)建筑单体方案的完整平、立、剖面图;
(6)建筑单体面积细化表(细化到每一标准层、技术层、屋顶);
(7)规划及建筑效果图(包括总平鸟瞰图、临街立面效果图、多视角建筑效果图)。
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流程。
(1)镇(区)一般项目由窗口主办人员将审核意见及文本资料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县城核心区、县城主次干道、省道、36m以上宽度道路两侧及敏感性项目,转局城市科(村镇科)审查;
(3)科室难以确定的项目经局例会讨论后由局领导审定;
(4)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及敏感性项目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1)审查总平面布局
总平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证中宗地图所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因用地指标暂时不到位的项目审查用地面积是否与镇区确认的项目用地红线图一致,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文一致),总平图的审查要求如下:
1、地形图准确,与总平面积、数据一致;周围环境准确,地物(包括规划建设的及各项规划控制线)如道路、架空线,地下管道设施标注准确。基地处于高压走廊、市政管网等影响范围内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主管部门认可。用地范围周围有相邻权益人的(县城范围内50m内,镇区20m)设计方案需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审批。对规模大,生产流程复杂,涉及安全、环保、消防要求高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为相容性项目)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与规划是否衔接,是否合理;
3、审查方案所标注的各种控制线和尺寸是否准确、完备,所标尺寸和所标地形是否一致;
4、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明确有无近、远期之间的矛盾,有关配套设施有无统一考虑并预留位置,总平图中应明确分期用地界址,标注分期建筑面积,说明分期安排。后期用地面积单期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分期。第一期内尽量先建泵房,不得先建非生产性建筑。如既有生产用房也有非生产用房的,非生产性用房面积应小于该期报建总建筑面积的30%。
(2)审查交通组织
审查设计方案的交通流线组织,各主要功能出入口位置和地块内部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地块内部道路与现状或规划城市道路的衔接关系,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出入口数量
(3)审核建筑退让与建筑间距
1、审查并明确建筑退让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并明确建筑、围墙后退用地界,规划道路、河道及其他控制线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控规及如东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要求,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墙需按照镇区的统一要求进行设置,必须围合厂区,沿路需建成镂空式。
3、审查并明确地块内部建筑物之间及地块内部建筑与界外现状、规划建筑之间、规划建筑与围墙之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各项指标
对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准确地逐项核算设计方案的建筑规模、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建筑物外包尺寸在设计方案与总平中是否一致。
(5)审查建筑单体
1、根据建筑所处地段以及该地区规划控制要求,明确单体体量组合关系,建筑立面风格和形式、色彩、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①厂区内各类建筑均不得设置阳台。
②厂区内必须设置必备的办公用房。办公楼单体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内部必须设内走廊,不得设置上人阁楼,不得设置“老虎窗”。不得设置超过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得设置浴缸或淋浴房。
③传达室面积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长度不大于10m,宽度不超过5m),使用功能符合要求。
④建筑物内部空间功能应标注明确,生产性用房包括车间、仓库、检测间、实验室、设计室、产品研发室、工具间、产品陈列室、配电房、锅炉房,非生产性用房是指办公室、门厅、单身宿舍、卫生间(生产性用房内的除外)、食堂(含操作间等配套用房)、宿舍、会议室、资料室、传达室,其他功能用房名称尽量向上述用房考虑;
⑤除化工企业外检测间、实验室,设计室、产品研发室合计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如有特殊情况,由企业承诺并先按非生产性用房缴纳规费,待联合竣工验收后返还),设置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得虚设多设。建筑各层平面图上须标注项目备案通知书明确的相应设备。
⑥审查是否符合其他各园区具体要求⑼
⑦非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职工宿舍应为单间集体宿舍或为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套型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套房式宿舍。单身宿舍单间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设置浴缸。
⑧临街部分建筑严禁作为经营性用房。
五、施工图审查。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图原则上需与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完全一致。如确因生产工艺调整、或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等客观因素更改施工图后与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有较大出入,需提供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说明及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