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中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的矛盾案例(转)
某氮肥厂位于某市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14600多平方米,自上世纪70年代起,开始建设厂房并进行生产。由于设施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滞销,2001年工厂最终破产倒闭,现尚存厂房5600多平方米,均已属危房,企业下岗工人120多人,至今无法安置,成为城区政府的“包袱”。在该氮肥厂厂区周边,还有红星化工厂、南洋铝加工厂、江南铁具厂、华安造纸厂等4个工厂仍在投产经营,但也是经营十分困难,勉强维持。2006年,城区企业局想利用该厂厂区土地开发商品住宅,拟将获得的资金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城区企业局向市规划管理局递交报建申请后,市规划管理局未予同意审批,理由是该氮肥厂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均被确定为工业用地,该申请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问:
1.市规划管理局不予许可审批的做法是否合法?
2.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办法妥善解决该氮肥厂下岗职工的出路问题?规划部门对此应如何提供服务?
答:
(一) 市规划管理局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许可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合。该氮肥厂位于城市控规所规定的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与规划不符合,故依法不应予以许可。此外,该氮肥厂位于城区工业比较集中区域,周边还有其他工厂,如单独批准用该厂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也不利于该片区土地的总体开发利用。
(二)城区政府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出路问题,不止房地产开发一条路,更不能将眼光停留在房地产一个点上。城区政府部门应当从调整经济结构、有序推行“退二进三”的方面统筹考虑。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谋划,协助城区做好相关工作。有鉴于此:
首先,城区应当与市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对该片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或产业升级的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停产、转产或者搬迁的方案,提出优化经济结构、产业发展的方案。
其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按照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对原控规实施的效果进行论证,以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居住设施、商业及其他相关生活服务业设施为重点,提出修改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批。
再次,规划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新控制性规划,结合企业职工的具体情况,建议城区政府进行综合开发,或者在与综合开发要求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氮肥厂原址上先期建设部分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设施,利用开发所获的资金解决部分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并可直接安排部分职工就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