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管理的试行意见
通政发〔2008〕44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的实施进程逐步调整功能,一些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也要求利用临街工业仓储用地和配套建筑发展服务业。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和相关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和相关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顺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适时调整和完善城市规划,努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临街景观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从实际出发多种形式用好现有资源,充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努力促进就业和税源培植,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对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确需改变土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严格审批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城市规划实施和调整,需要整体改变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功能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纳入规划调整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均按计划由政府统一收储。
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储补偿可按现行拆迁政策执行,其中工业仓储用地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市国土部门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先按原用途的评估价(其中划拨用地按评估价的60%)支付收储费用,待收储土地重新出让后,再由市财政按新用途出让价与原用途评估价差额的30%予以补偿。凡按此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有关职工安置及厂区内居住职工搬迁等问题也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改制时对土地收回补偿等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按改制时的规定办理。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和临街景观提升,需要局部改变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功能的,原则上也由政府适时组织收储。对少数地块面积较小、不适宜统一收储的工业仓储用地,由企业开发用于商办更有利快速出景且不影响纵深及周边地区后续整体改造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可相应变更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合同,由企业按新、老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因兴办现代服务业和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申请将政府暂不实施统一改造的原有合法建筑改作商办用途的,如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和相关技术规范,能够满足改变用途后的停车、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经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予办理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今后政府对该地块实施统一规划改造时,仍按原用途及相关规定进行收储。
五、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扰乱经营性土地市场秩序,对原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除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外,一律不得改变用途。
六、市政府建立市区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就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设用地(含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等有关问题进行集体会审决策。其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各司其职,审查企业要求改变用途的申请事项,并就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执行标准等提出具体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本意见试行前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将临街工业仓储用地或原有建筑改为商办用途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责成企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