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规划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及早开工、及早投产,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制定本办法。
1、地形图准确,与总平面积、数据一致;周围环境准确,地物(包括规划建设的及各项规划控制线)如道路、架空线,地下管道设施标注准确。县城范围内50m内,镇区20m内有居住建筑的,设计方案需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审批。
2、围墙按照镇区的统一要求进行设置,厂区必须围合,沿路为镂空式。
3、建筑退用地界按控规执行,沿省道等按公路管理办法要求。
4、建筑物外包尺寸,设计方案与总平一致性。
5、传达室面积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建议长度不大于10m,宽度不超过5m,使用功能符合要求。
6、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的,总平面中应明确分期用地界址,标注分期建筑面积,说明分期安排。
单期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第一期内尽量先建泵房,不得先建非生产性建筑,如既有生产用房也有非生产用房的,非生产性用房面积应少于该期报建面积的30%。
7、建筑物退围墙按规范要求实施。
8、建筑物内部空间功能应标注明确,生产性用房包括车间、仓库、检测间、实验室、设计室、产品研发室、工具间、产品陈列室、配电房、锅炉房,非生产性用房是指办公室、门厅、单身宿舍、卫生间(生产性用房内的除外)、食堂(含操作间等配套用房)、宿舍、会议室、资料室、传达室,其他功能用房名称尽量向上述用房考虑,非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9、厂区内必须设置必备的办公用房。
10、除化工企业外检测间、实验室,设计室、产品研发室合计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如有特殊情况,由企业承诺并先按非生产性用房缴纳规费,待联合竣工验收后返还),设置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得虚设多设。建筑各层平面图上须标注项目备案通知书明确的相应设备。
11、厂区内各类建筑均不得设置阳台。
12、办公楼单体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内部必须设内走廊,不得设置上人阁楼,不得设置“老虎窗”。不得设置超过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得设置浴缸或淋浴房。
13、宿舍楼不得设置套房式宿舍,单身宿舍单间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设置浴缸。
14、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含有说明、各单体建筑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四方向立面图不得省略阁楼层、闷顶层及屋顶。
15、一般厂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效果图为鸟瞰图,主要道路两侧必须增加临路立面效果图。
16、基地处于高压走廊影响范围内的,设计方案须经电力安全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17、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县城核心区、临省道或路宽36米以上道路的工业项目及难以把握的敏感项目,由局城市管理科或乡村科审查,科室审查后提交例会讨论后由局分管领导审定是否提交规划委员会审查。
18、对规模大,生产流程复杂,涉及安全、环保、消防要求较高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达到要求后再行审批。
19、施工图与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有较大出入,如确因生产工艺、或强制性规范等客观更改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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