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admin14年前规划概念7978

阁楼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这样定义的:由顶层住户内部的楼梯往上,建筑在住户楼层一上的空间(结构上是由坡屋面与顶层住宅的顶部楼面围合形成),一般因为有坡屋面的影响局部高局部低,影响使用,因此称为阁楼。阁楼不能单独发放产权证。但是这个是约定俗成的,没有人去深究其规范的定义。

因为一个案例,需要查阅一个准确的阁楼的定义,居然没有,去找阁楼的概念还是是没有,各个规范里都没有找到,百度谷歌也不搜不到,真是奇怪了。

其实除了想知道阁楼的定义外,还要搞清楚阁楼的高度限制和楼层计算,还有就是上阁楼的楼梯规定,以及阁楼的面积测量、阁楼的使用等相关问题。

来自杭州房管局的一个规定里提到:在实际执行中,对阁楼的理解不够统一,为此对"阁楼"概念说明如下:所谓阁楼系指建造时利用屋盖空间搭建、符合规定的高度要求(室内净高最高达到2.2米以上)、有固定楼梯、门、窗(含老虎窗、天窗)、实际供人居住的室内建筑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阁楼,不计算使用面积,也不计算建筑面积。——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净高最高达不到2.2米的也可以称为阁楼,没有固定楼梯、门窗的也可以称为阁楼。当然这个只是杭州的地方规定。

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也没有明确关于阁楼的定义,不过我们可以看到阁楼不适用层高(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及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的概念,即阁楼没有层高也不能算一层。

另外我们看到最新版的《房产测量规范》中5.6.6.1条:阁楼(暗楼)不计层数。

我一直以为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应当由关于阁楼的定义,却没有发现。不过其中自然层数和层高的概念与上面的一致。另外其中3.5.5中第5款提到: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而我们也可以看出阁楼一般不能单独做住宅适用,因为其中3.6.2条: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阁楼一般不能满足这2个条件吧?其实从采光、通风、安防、水电配套等,阁楼一般都不能满足单独作为住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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