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办公用地兼容问题
我到全国各地的规划局或是国土局网站上看了下土地挂牌公告,都是商业兼容办公,居住兼容商业和办公的提法,可见如果要商业兼容办公,应当在挂牌公告的规划条件里写明,没有写的,不能隐含。这个我看了国内的台湾、香港、上海、深圳、重庆、武汉、大连等城市都是如此。
另外一方面有人认为,规划性质存在2个主体上,一是土地,二是建筑。
第一
土地性质是商业的,没有写明兼容办公的,其土地就没有办公的性质,具有明确的排他性。这个从土地的出让使用年限也可以看出来,如果一块土地规划为商业性质,办土地使用证时,肯定写明了40年,不可能说里面建了办公的,然后部分土地也调整为50年的商业。
第二说的是建筑,建筑的使用功能,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办公。
兼容的说法是这样理解的,商业用途的建筑物里有存在办公用途的建筑空间,详细举例为,百货公司的百货大楼是商业用途的建筑物,但是里面也有局部是公司内部的办公室,这个部分总算是办公用途了吧。 从一定意义上讲提到兼容的是只C21用地分类是指商业企业可以有部分办公用房。
另一个兼容的说法是商业土地上建设办公性质建筑物的合理性,这个兼容就好像工业用地建设部分工厂办公室,是兼容的,也是合理的。不过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比例限制呢?
诚然C21不等同于C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