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
城乡规划法中,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里提到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底具体指哪些文件呢?我们在目前的办证时要求的出让土地是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土地是划拨决定书。但是前一阵和国土局朋友的交流中,他们提到 领取土地使用证是业主自愿,有很多人过很多年才领证,这是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许可,不是强制的,所以没有领土地使用,也不能说土地权属不是他的,只要业主取得了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了相关费用,就可以证明土地是业主的,所以只要提供合同和缴费证明就可以了,而我以前在博客里提到我们要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怕土地在交地的时候有权属矛盾,到时候出让合同中部分土地面积在领土地使用证是少掉面积,这是可能发生的,作为规划部门要避免这样的问题,所以要避免,还是以土地使用证为好。
为了保险起见,我问了部分同行,他们的做法和我们是一样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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