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之乡村建设许可证
A、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一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B、乡村规划区的范围。
乡村规划区的范围应当包括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乡村规划区的土地应当多为集体土地性质。
C、乡镇政府的职能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收件。
根据法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有两个职能:第一是组织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第二是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收取材料并负责审查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