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A、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B、需要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一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临时性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等;
2、临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重要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外立面装修(包括店招设置);
3、变更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4、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
C、需要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临时)》(一式三份),加盖属地镇区规划部门及属地镇区公章;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2)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复印件一份);
4、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及红线附图(含临时)(复印件一份);
5、已取得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规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仅限须编制修建性详规的建设项目);
6、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
7、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属地镇区的公章;总平图上须有国土、环保、市政、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8、建筑施工图(含建筑说明)(一份),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9、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一份,CAD格式光盘一份);
10、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D、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进行项目情况的公布、公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规划部门在规定情况下应当就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审批后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无异议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