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延期问题
而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里没有明确规定,仅是在: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表明可以进行延期,但到底延期多少时间没有做出规定,我们也没有看到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官方解释,比如释义或相关实施细则,估计要等省内各市出实施办法了。
大家有没有什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