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领域相关课题介绍

admin15年前规划概念1589

20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科学技术长足发展,人文科学日益进步,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这一切都对城市规划产生深刻的影响。1933年的《雅典宪章》概述了现代城市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和城市规划的任务,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城市规划家没有舍弃《雅典宪章》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给予更新和补充,这就出现了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这两个宪章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理论的总结,对全世界城市规划都有相当的影响。但是,还有许多课题在探讨中。现就一些较重要课题作如下简要论述。    城市布局模式  产业革命后,城市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    有人认为城市宜集中建设。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1922年在《明日的城市》中主张充分利用技术成就,建造高层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城市集中发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思想被称为城市集中主义。有人主张城市宜分散建设。美国建筑师F.L.赖特提出的“广亩城市”认为城市应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顷居住 2.5人,被称为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甚广。此外,有人从城市功能要求出发提出各种城市布局形态,如“带形城市”、同心圆式的环状城市、楔状结构城市、多核心城市等;有人则从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出发,宏观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区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也有人从微观上对构成城市的单元细胞进行剖析来研究城市的形态。近年来,从系统观念出发研究城市结构和形态的学者日益增多。    邻里和社会理论  住宅及其环境问题是城市的基本问题之一。美国社会学家C.A.佩里通过研究邻里社区问题,在20年代提出居住区内要有绿地、小学、公共中心和商店,并应安排好区内的交通系统。他最先提出“邻里单位”概念,被称为社区规划理论的先驱。后来建筑师C.S.斯坦因根据邻里单位理论设计纽约附近雷德布恩居住街坊,取得重大成功。雷德布恩式的街坊被视为汽车时代城市结构的“基层细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把邻里单位作为战后住宅建设和城市改建的一项准则。50年代苏联推行的居住小区同西方邻里单位理论有一定的联系。苏联的居住小区后来发展成为“居住综合体”等形式。    邻里单位理论本是社会学和建筑学结合的产物。从60年代开始,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它不尽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因为城市生活是多样化的,人们的活动不限于邻里。邻里单位理论又逐渐发展成为社区规划理论。后者认为,城市不仅要从建筑角度组织好住宅布局,而且要根据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内容把住宅区作为社会单位加以全面规划。与此相联系的是居住社会学和居住心理学的发展。许多学者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综合研究住宅建设和居住环境,例如研究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同住宅建设之间的关系,预测住宅建设和居住环境建设的社会效果等等。    城市交通规划  人们流动自由度的增大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城市规划家应当考虑不断变化的交通要求。产业革命后,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内交通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最大难题之一。交通技术的进步同旧城市结构的矛盾愈益明显。英国警察总监H.A.特里普的《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1943)一书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见解。他的关于“划区” (precincts)的规划思想是在区段内建立次一级的交通系统,以减少地方支路的干扰。这种交通规划思想后来同邻里单位规划思想相结合,发展成为“扩大街坊”(supper block)概念,试行于考文垂,直接影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大伦敦规划。此后,学者们提出了树枝状道路系统、等级体系道路系统等多种城市交通网模式。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现已被广泛接受。城市交通规划同城市结构和城市其他规划问题息息相关,已成为城市规划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人们对交通的认识,也从认识它的单纯运输功能进而认识到它对空间组织的意义和空间联系作用,并了解到城市交通是土地使用的函数。对城市交通的研究也从就交通论交通发展到从城市环境的多种要求出发论交通。    城市美化和城市设计  在19世纪,由于城市的脏乱,提出了改善市容问题。1893年为纪念美洲发现 400周年,在芝加哥举办世界博览会,芝加哥湖滨地带修建了宏伟的古典建筑、宽阔的林荫大道和优美的游憩场地,使人们看到了宏大的规划对美化城市景观的作用,影响所及,在美国掀起“城市美化运动”。博览会总规划建筑师D.H.伯汉姆后来主持旧金山、克里夫兰和芝加哥等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修订了华盛顿规划及其他城市的广场、林荫道、纪念性建筑的规划。这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环境的渴望和追求。不过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单纯追求城市外观的规划有很大局限性。原籍芬兰的美国建筑师E.沙里宁就说,这些城市美化工作对解决城市的要害问题帮助不大,因为并不能为城市整体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沙里宁在奥地利建筑师席谛对城市形象所作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设计理论”,要求把物质环境设计放在社会、经济、文化、技术和自然条件之中加以考虑,以创造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良好环境。针对当时形式主义的习尚,他还提出了自由灵活设计、建筑单体之间相互协调、建筑群空间构成以及建筑与自然协调等一些基本原则。这样,就将城市的美化与城市的各项功能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城市规划思想进一步深化了。    20世纪5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问题除了从视觉艺术的角度继续进行探索以外,还从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人类学等角度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城市设计的理论和实践从追求美丽的城市发展到追求有效率的城市──更适宜于人们健康愉快地工作和生活的城市。    城市绿化、自然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  与城市设计相联系的是城市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美国风景建筑师F.L.奥姆斯特德在1858年设计了纽约中央公园,后又设计了布法罗、底特律、芝加哥和波士顿等地的公园,这是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开端。实践证明,在城市规划一开始就应该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纳入其中。    城市的急剧发展,人工建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使人们日益重视保持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平衡以及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大地景观(earthscape)”的概念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有的城市规划学者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引申出把大城市地区看作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等观念。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法令。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条例》规定,重大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阐明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导致城市环境质量、周围居民生活条件、土地利用价值等的改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现在,各国的城市规划工作都考虑保护自然环境问题。    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 历史纪念物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瑰宝,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自古以来,远见卓识之士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是,近代由于城市迅速发展,许多古建筑和历史名城不仅受到自然的侵蚀,而且更多地遭到人为的破坏。1933年《雅典宪章》较早地从城市规划角度提出保护古建筑问题。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和修复国际研究中心(ICCROM)等组织推进了这项工作。1964年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总结了这方面的理论和经验;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欧洲传统城市保护年”;1976年的内罗毕会议建议保护城市的历史地段;1979年在华沙召开的会议号召推动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档、登录等工作。同时,各国保护古建筑的立法工作也有进展(见城市历史建筑保护)。    由于这些工作的开展,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旧建筑、旧居住区在实用、经济和艺术方面的长远价值,开始以新的观点研究旧城、旧区、旧建筑的改造问题。通过全面调查、精心规划,把旧城、旧区、旧建筑合理地利用起来,使之既适应新的需要,又能保持城市的文化特性和地方文化的延续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观念和程序也发生相应的改变。    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  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问题的日益严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不能仅就城市论城市,必须从更大的范围──区域的甚至国土的范围来研究与城市有关的问题。自从P.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以后,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的实践以1933年开始实施的美国田纳西州区域规划的成果最为卓著;大城市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以纽约及其周围地区规划(1928~1930)较早,也较有代表性。40年代制定的大伦敦规划在这方面有创造性的发展。后来,一些城市纷纷从商业、交通等方面从事大城市影响区域的研究,出现了区域科学(regional science)。    从区域角度对工矿区进行规划,是区域规划工作的一项内容。较典型的例子有英国顿克斯特城市规划(1921~1922)和苏联顿巴斯矿区规划等。 对风景名胜区、休养疗养地区进行规划也属于区域规划领域。例如苏联黑海沿海地区和高加索矿泉地带的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工作的另一内容是对农村地区的研究。美国C.G.格尔平的《农村社区的社会剖析》(1915)是这方面研究的最早成果。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W.克里斯塔勒在《德国南部的地区中心》一书中分析了该地区乡村的市场中心和服务范围,提出了有名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 place theory)。他根据这种理论探索了农村中心的分布,城市商业、服务业的分布,以及区域规划中的城镇体系。    计划经济与城市规划  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苏联和东欧国家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成就也颇引人注目。社会主义国家城市的发展是统一计划和引导的过程。计划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化,住宅建筑和一些公用事业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可使一系列城市设施有比较完整的规划指标体系。在这种条件下,城市规划的理论、方法以及实施和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区域工农业发展计划为前提。基本原则是:①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力进行合理布局,即对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最优化的利用,同时改善各地区的生活条件。②缩小地区发展差异,规划和发展整个国家的城镇体系。建立并加强区域中心,以促进整个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加速农村居民点集中的过程,促使城市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向农村传播;控制大城市的发展,使工业、住宅、交通的布局合理,保持集中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③对工业建设及其他经济活动、交通、住宅、园林设施、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综合规划,均衡发展,注意其空间关系,力求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目标。50年代前期,苏联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有一定影响。    城市规划方法的发展 20世纪初,P.格迪斯提出“生活图式”(notation of life),从地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的观点,就人、地、工作关系来综合分析城市。他的名言“调查先于规划,诊断先于治疗”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座右铭。这种调查—分析—规划的工作程序一直被广泛采用。    城市规划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的发展规划,联邦德国的土地使用规划(也称总体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苏联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国编制城市规划,从50年代以来基本上采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外流行的方法:先论证城市发展性质,估算人口规模;再确定土地使用方式,组织建筑空间结构,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及其他主要市政工程系统等;然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这种规划基本上是一个物质环境规划,为一个城市的未来各种活动安排空间结构,是一幅要在规定期限内(如20~30年内)加以实现的城市物质环境状态的蓝图,用以指导城市建设。    经多年的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上述规划方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基于对城市开放性──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永无完结的认识,城市规划界提出了“持续规划”和“滚动式发展”的规划思想,即主要着眼于近期的发展与建设,对远景目标则不断地加以修正、补充和调整,实行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抛弃了把城市规划当作城市“未来终极状态”的旧观念。在这种认识下,出现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法,如英国在1968年用新的结构规划和局部规划的两阶段规划方法代替原有的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在规划内容上除了物质环境规划,还增加了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以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成为多目标、多方面的更为综合的规划。这种规划方法仍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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