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新手上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B、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C、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业主提供);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由有地形图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在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并经属地管理部门审定)(原件2份);
3、经审定(由属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审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比例为1:200—1:500、较大项目为1:500—1:1000)[图中须反映现状地形并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尺寸、与相邻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规划道路)中心线、河道、管线等间距尺寸及相关技术指标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另附总平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1份(业主提供);
4、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属文件、附图)(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
7、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D、转让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受让方为主体的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受让方提供);
3、1:500或1:1000(郊区1:2000)由有地形图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在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并经属地管理部门审定)(原件2份);
4、经审定(由属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审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比例为1:200—1:500、较大项目为1:500—1:1000)[图中须反映现状地形并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尺寸、与相邻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规划道路)中心线、河道、管线等间距尺寸及相关技术指标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另附总平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1份(业主提供);
5、该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
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7、转让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原件(如已经遗失,需要提供声明遗失的启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E、目前审批中的常见问题:
1、规划的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但是该标准与国土部门的分类标准有较多不一致。
2、材料审查时经常发现总平图、用地地形图及土地出让合同附图的长宽及面积不一致的现象。
3、须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完成设计方案和总平布置方案土的审查工作。业主及相关部门不够重视项目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经常没有这些材料即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