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物权处置法院判定案例
来说说具体情况:甲单位为业主单位,工业企业,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了乙单位,进行了施工,工程合同款200万,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甲方提出无力建设,乙单位本身是垫资建设的,因此肯定是愤怒地停止了建设,并将甲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改违法建筑判给了乙单位但是大家都知道,这里的问题很多,土地是甲单位的,虽然甲单位愿意将土地转让给乙单位,但还是不顺的,另外违法建筑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是问题,而建筑物也没有完全建成竣工,这个判决到底如何执行,作为规划部门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我个人觉得违法行为一定要处罚,应当处罚建设单位甲,理由是未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而也应当处罚乙单位,明知没有证也承接工程,另乙单位没有进行工程质检等问题。建筑应当继续建设,到竣工后进行安全鉴定等等。而土地应当转让给乙单位后,给予甲单位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产权证。有些地方或许认为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办理产权证,可能各地不同的做法都有,根据处罚通知书或是法院判决直接执行。
这个案例反正是纠结的,最好不要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