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管理
一、本意见适用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对已竣工交付且由产权人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管理和房屋登记。
二、对申请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依法保障城乡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兼顾低收入人群创业需要。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不妨碍城市公共秩序,不妨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各地应根据各类经营活动对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影响,结合城市不同地段、郊区、乡镇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结合住宅的具体区位、类型以及拟进行经营活动的类别,对住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中心区、新建小区内部、城市近期实施改造等地段,可以划定相应的区域,严格限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城市其他地段、乡镇、村庄,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和周边邻里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城乡规划的实施、兼顾低收入人群自主创业的需要,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管理。对于可能带来建筑安全隐患、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以及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活动,不得批准将住宅改变为其经营场所。
四、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在明确具体经营用途的前提下,应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申请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住宅产权人持以下材料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1、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依法批准自建但未取得权属证件的农村居民住房,应有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宅基地权属的书面证明;
3、利害关系人同意该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签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确认;
4、按规定应当经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拟同意住宅产权人申请的,应将住宅申请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事项,在该住宅所在建筑、小区(村庄)的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三)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各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的正当理由或者不利影响证明材料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该住宅房屋改变使用功能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允许改变的使用功能、年限和其他规划要求等。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住宅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涉及该房屋拆迁和其他权益确认时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涉及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后,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该住宅改变使用功能的审批意见,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将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八、各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体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