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2018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 952-2014)以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项目内拟建建筑对用地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二)拟建项目周边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对项目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三)拟建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日照遮挡情况。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并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提供技术依据的工作。
第四条 日照分析计算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资质或建筑工程城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五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有日照要求或对周边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部门申报时,应当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在建筑方案征求意见时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日照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及项目现状;
(二)项目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结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包括图纸和附件两部分:
(一)日照分析图应提供纸质和 DWG文件各 1 份;
(二)附件包含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图以及其他资料(盖委托方章)。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拟建建筑设计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地形图。
(三)地形图资料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进行抽查复核。
当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第三方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一) 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复议、诉讼的;
(二)其他对日照分析结论存疑的。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日照复核单位。复核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基础资料,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二)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模型;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件的准确性、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错误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复核单位应对复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复核结果错误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建设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复核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公示、约谈等约束措施。
(一)日照分析结论涉嫌造假的;
(二)使用未经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的;
(三)日照分析专业负责人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图纸与归档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五)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六)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附件的纸质及电子文档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同时符合《襄阳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2.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