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改为商业,能不收回,直接补土地出让金,补签合同,临时改为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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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块养老用地,可不可以进行弹性年期走租赁方式供地?民营企业。
某地,工业可以,养老不敢这样操作,
东部某省明确不可以。
安徽,除了工业都不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2、如果原来是工业用地,现在想改为养老用地,如何操作?工业与养老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同一土地权利人。不收回不能操作吗?不就是一个差价的问题吗?补缴差价也不行嘛?
可以不走协议,直接走挂牌,比较稳妥。
既有土地有不动产证,现在要转成养老的使用性质。不能挂牌了,应该是收回,再出让。
某地可以走协议出让,评估补土地出让金差价。
这种业务类型属于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过渡期文件只是说了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直接补缴新旧用途价差方式签订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养老用地。
但是你说的问题值得思考,既然政策允许养老用地新供应地块采取弹性供应的方式,那针对原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养老用地,能否采取租赁方式续签合同,建议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后,将具体改变用途实施方案经集体决策报政府批准后为妥。
另外也要参考原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对于改变用途有无禁止性条款。
3、工业用地改为商业,能不收回,直接补土地出让金,补签合同,改为商业用地么?某用地为2000年以前建成的工业用地,产证齐全,后企业破产司法拍卖为现有企业取得,2005年以后,因该地块在总规控规中均规划为商业用地,原有企业无法办理工业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企业在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居然开办了宾馆和酒店。近几年消防审查职能转移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认为产权证和规划许可均为工业性质,不敢办理二消审查手续,要求自规局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规局经会商,直接评估后,要求企业签订临时改变功能的合同,补缴相关款项,然后去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大家觉得有没有啥问题?不动产权证还是工业的。
这个算是浙江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做法,具体的细节要咨询一下宁波和温州的同行。
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是底线,当前用地符合现行规划是底线。
有一个漏洞,如果临时改变,改变多少年,补的差价是多少,如果申请只改变3年,其实3年以后还是做宾馆酒店,谁来监管,是不是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当地如果有相关政策文件,比如浙江这样的,公开透明,应该没有问题,不要搞一个纪要就搞起来了,后续这种能不能经过督查要打个问号了。
如果不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不要出规划条件,也不要办理工规证,就管不了那么多了。
大家看看还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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