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相关疑问-省厅答复

admin6天前法律法规规范6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        

(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        

(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请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建设,是否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是否需要办理其他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的手续,请说明需要办理的手续及依据。


我厅工作人员就你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1. 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建设的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第十三条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2.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审查中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3号)规定,对符合苏政办发〔20213号《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该项目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同意其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

 

对于可不办理论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属于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同意其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说明。

 

同意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说明或评估意见,都应明确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具体位置及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因选址局部调整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调整,导致项目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提交新的论证意见、说明或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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