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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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发改基础〔2019〕12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关于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有力保障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八大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内建设的35~500千伏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建设内容。

二、工作目标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将省内新增35~50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主流程压缩至57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提速办理。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电力发展需求,科学编制省级电网规划(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牵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参与)。各地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充分衔接,为电网发展预留空间,积极推动电力管线入廊。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及时将新增电网项目补充纳入。(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涉及占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电网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三)精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电网项目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电网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四)调整林地占用许可权限。电网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分期或分段实施的,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可单独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除涉及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以外的电网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用地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项目,项目用地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电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电网项目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启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并联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不需办理征地手续。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只保留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标明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六)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受理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输电线路工程依据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七)规范消防手续办理。330千伏以上变电站工程按大型工程执行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流程。由核准批复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电网项目消防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优化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电网项目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执行开工备案管理。对未纳入地方政府招标平台而由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组织监理、施工招标的电网项目,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文件可作为有关手续申办要件受理。电网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质量监督注册。(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附件:山东省电网项目审批主流程图(57个工作日)


信息来源: 基础设施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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