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全省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城镇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各地要以营造宜居适度的居住空间为导向,科学确定城镇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下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应一般不低于1.0。
二、严格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控制管理。机关团体用地中的党政机关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0,其中,省级机关不低于2.0,市级机关不低于1.2。公安、法院等另有行业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三、分类确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下限。各类商业服务业用地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适度集中布局,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3,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7,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娱乐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确需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其中,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容积率按不低于0.7控制,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按不低于1.0控制。
四、科学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论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需要,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服务业建设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坚持以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标准、行业设计标准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允许适当降低容积率控制,但最大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0%。以大型游乐设施等构筑物为主的娱乐用地,可按程序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经论证后,酌情降低项目容积率要求。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宜与规划落实方案等出让前的论证报告合并编制、审查。
五、合理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要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允许以省级及以上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容积率要求,并应依据相关标准做好风景区用地分类与用地用海分类的衔接。
本《通知》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执行。同一宗土地上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的,应满足主用途控制指标要求;涉及居住用途的,居住部分容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已制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建设标准的,应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不再执行。
附件: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名称 | 代码 | 容积率 |
城镇住宅用地 | 0701 |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0702 | ≥1.0 |
机关团体用地 (党政机关) | 0801 | ≥1.0 (其中:省级机关≥2.0 ,市级机关≥1.2 ) |
零售商业用地 | 090101 | ≥1.3 (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0.7 ) |
批发市场用地 | 090102 | ≥0.7 |
餐饮用地 | 090103 | ≥1.3 (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0.7 ) |
旅馆用地 | 090104 | ≥1.3 (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0.7 ) |
商务金融用地 | 0902 | ≥1.5 (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1.0 ) |
娱乐用地 | 0903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