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台政策:严禁以审批改革的名义将许可事项授权给非自然资源部门!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 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 号)等精神,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开展规划实施管理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法定地位。经依法审批后的详细规划、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是核发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严禁以非法定形式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整治方案、更新改造方案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落实规划许可的底线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范围跨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的单独选址项目,边界内的建、构筑物建设应严格落实“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三)明确规划许可的法定主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均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统一核发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严禁以审批改革的名义将许可事项授权给非自然资源部门。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一)界定规划条件的核定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边界内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二)明确规划条件的核定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严 格依据依法批复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允许探索编制特殊管控区域的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该区域 建设用地核定规划条件的依据;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 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作为核定规定条件的依据。各地要规范规划条件核定的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中除规定性内容之外的有关内容。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三)严控规划条件的调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严格充分论证,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时间内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规范用地规划许可管理。严格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性技术规定,特别要对社区管理用房、养老服务、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等公服设施配建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不涉及独立占地的地下管线类项目,应取得土地权属单位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若拟占用集体土地或影响其他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的,应征得相应权利人同意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每期的建设内容应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期建设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配套设施应先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在相关申报设计图纸上签章,重点对申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负责。
(三)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结合村庄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及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进行审查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储设施、公厕等仅服务村庄的简易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提供建设通用图集替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简化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应及时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四)强化对告知承诺制和豁免项目监督检查。对符合地方告知承诺制政策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逐一进行核查。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相关资料实行全过程监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应移交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符合地方豁免情形的建设项目,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及地方实际制定许可豁免清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开展规划土地核实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开展全过程管理,对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到±0.0、结构到顶等关键环节验核放线结果、核实测量报告,明确各阶段检查要点和工作要求,现场检查应当做好监督管理书面记录和影像留存,若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的,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查处,避免出现项目违规建设难以整改进而形成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二)明晰规划土地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场查验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要求实施。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整改至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应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处置完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重新提出规划土地核实申请,达到土地规划核实标准条件予以通过规划土地核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核实内容、核实标准、核实误差范围、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具体整改措施等规划土地核实相关管理要求。
(三)严格规划土地核实监督管理。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范畴。规划土地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不得借规划土地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土地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土地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土地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土地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披上合法“外衣”。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一)探索推进规划实施全过程数字化管理。鼓励地方推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数字化审批管理,加强现有审批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用途管制监管、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对接,推进规划管控指标有效传导,确保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强制性指标一致性。
(二)推进规划许可证书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采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依托我省规划许可实施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的规划许可文书规范样式,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土地核实制发电子证照,并全面推行规划许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以提升行政效率。严禁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空白证书上提前加盖公章、提供证书编号。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属地承担规划执法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厘清职责边界、压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实现规划全链条闭环监督管理,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违法、只备案不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对市、县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相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规核发规划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202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