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电动车车棚,算建筑物么?需要办理工规证么?

admin6小时前城市规划管理14

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属于空间类专项规划吗?应不应该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清单里?

河北省之前征求意见时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列入清单了,不知道正式印发没有。

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专项规划。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所以海绵城市规划应该列入专项规划的编制清单。

2、有了解节地评价的么?一般来说做节地评价应该是在预审阶段,现在有个污水泵站在开发边界内,不需要预审,用地性质也符合国空总规,需要选址意见书,但用地规模严重超出标准,原因是本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退线要求。所以如果把用地规模卡到标准以内,将来批工程证时方案肯定过不去。如果按照方案来核用地规模就严重超出标准,又不需要预审,这种情况应该做节地评价吗?

意向用地单位觉得必须要超过用地标准的,就做一下节地评价。

3、檐口和檐沟有没有法律解释?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2.6.24 檐口 eaves屋面与外墙墙身的交接部位,作用是方便排除屋面雨水和保护墙身,又称屋檐。

2.6.25 挑檐 overhanging eaves建筑屋盖挑出墙面的部分。

4、一个医院异地搬迁项目,项目单位土地证拿到了,但是没办理工规手续未批先建已封顶,后来项目烂尾不在投资。现在政府把地块调规调成商业了,想收回再处置。应该走什么程序好呢,请教各位有啥好建议没?企业是本地纳税大户央企,想尽量保住前期投入。

土地收回,调规划,带资产挂牌。评估价格里把建安成本包括进去就是了。后续接盘的单位

建筑罚没,土地收回。罚没之后进公务仓,还得看建筑是否符合规划吧,不符合规划还要消除影响,才能转手。

如果盖完了,确定按医疗/商业功能做,就按照对应功能做消防和结构,以及是否满足工规补办条件(按医疗做就审查满不满足原规划条件,按商业,就是否满足技术规定对商业建筑的要求),满足的情况下,处罚,土地和地面建筑一并收回。

协商收回,肯定土地连地上建筑一并收回。

应该先处罚一下,完善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把前面的建筑物合法化,办到不懂产权证,再收回调规出让,这样才能闭环。

走法拍程序,法拍不管建筑物是否有证。

5、请问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内,可以规划布局,露营基地嘛?有没有可参考管理规定呢?

 生态红线内尽量别有人群活动(有文件规定了几种情形的,自行对照,各省可能有不同政策),风景名胜区(非报生态红线内)可以做露营、房车基地。

20228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做出了具体要求。一共有10种情形,第五种: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看你怎么理解了,具体看各省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交通(含步道、栈道等)、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

可以参考《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用地保障。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6、有没有哪位做过交通上项目的,互通式立交、线性道路怎么设置规划条件?

没规划条件,就没办法划拨供应,直接容积率0,建筑密度0,绿地率/

7、一个项目,已经规划核实了,如果要改变方案应该是属于改造吧?可以用变更工规走程序吗?而且就算变更工规他的面积核算是否应该全部按照现行规定,改了哪部分单单算哪部分这样可以吗?

核实完成就不能走变更了,凭前面的不动产权证来办理改扩建。

8、整个小区规划核实后,如小区在申请扩建,能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容积率还够用的情况下。

经过规划核实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理论上规划部门没有义务再受理改建、扩建申请。如果政府安排后,建议对新的方案经过规划论证,在满足原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国家相关规定,在经过公示后、必要时组织听证后,可以实施。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属于调整用地规划方案,也需要经论证、公示等程序后,给予受理。

原来审批的时候有没有分期的,如果没有,开发类是不可以改扩建的,即使容积率还有也不行。主要考虑土地权属已经分摊结束了,不再存在可以独立开发的建设主体。

目前各地都有解决问题楼盘政策,涉及土地、规划、消防验收、质量竣工备案、人防、维修基金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办证方面,都有具体政策,以及容错机制,有操作性。

9、某地有规定,征收集体用地需要给村里返回村集体发展预留用地,按征收面积的10%返回,现状有个小山包,规划为防护绿地,也算是城镇建设用地了,那这部分,是否还有必要算预留地呢?

这个是地方政策,和规划无关。

10、为搞活经济,在公园、广场、商业体等区域的开敞空间搭建非永久性建筑,如何进行规划许可 ,可以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就可以申请,两年到期拆除。

只有符合临时建筑的用途才可以办理,其他都办理永久的。各地应该都有具体政策,不能扩大临时建筑是允许情形,会乱套的。

部分情形,可以考虑列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11、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区要加装电动车车棚,需要办理工规证么?

ai生成的图片,车棚实际没有这么高。。。一般不超过2.5米

车棚这个,按理是该批的。毕竟有建筑面积存在。但实际操作中,我们未必解决得了。因为地在全体业主手里,没法找签字。有的地区用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但总是得承担点的。

或者我们可以开放思维。对于居民诉求比较强烈的问题,又不好操作的。启动矛盾化解机制,当地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各市直部门参与,以会议的形式去解决。

电动车棚,如果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就无法解决。业主都不同意修在自己栋这里。

建议你们多学习“枫桥经验”。这种事情,不是单靠一个部门去研究的。这就是一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不一样的地方。

修改当地条例,加入豁免清单。都是办法。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55031新通规。

3.1.4为了满足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本条按照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出了原则规定。计算面积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点:一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此永久性结构是相对临时性结构面言,即不包括临时房屋、活动房屋、简易房屋;二是要有永久性顶盖,不包括临时搭建的各类顶盖,如临时性遮阳篷等;三是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建筑空间。

对于临时性的充电车棚不能认定它是建筑物。充电车棚满足不了一和二,无法计算面积。认定它是建筑物。那就必须要计算建筑面积,如果说它是构筑物,那更加不现实。

可能算计容(大部分地区算),基本都影响建筑密度

这东西咋理解呗。临时的,临时多久。一般来说,临时都是两年之内。

就好比垃圾围和垃圾站的区别,一个是构筑物,一个是建筑物计算面积。

车棚的上盖肯定不是永久性的,觉得算设备,停车楼才能算建筑物。

12、企业破产,土地证被法院判决给别人并过户了,工程证还是原企业的,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工程已建好,没验收。

前面群里讨论过的,工规证要变更给接盘的建设单位,然后组织验收,再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法院判决和新土地证 发给新企业规划核实证、

发给新产权单位,没毛病。

新单位拿法院判决,新办的产权证来申请核实证办给新单位,一点毛病没有,最多就是上个局务会汇报讨论一下。

看民法典,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随之转让。。。前述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新单位承担,建筑物的核实也是一样。

看新闻《余姚市为在建司法拍卖项目重新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通“快速通道”》中提到了《司法拍卖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核实确认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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