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批复中的用地面积一定要和用地预审一致?
有一个项目,用地范围20000平方米,西侧是一条道路规划宽度32米,实际目前只实施了20米,即按照控规,为了防止违法用地,要一次性将项目用地,加上6米宽度以后实施的道路用地一并征用,后续怎么办?
此问题的配图到公众号去看。。。
把上述用地全部供给项目建设单位,到道路要实施两侧6米时,再讲土地收储。听说有些地方是这么实施的。
道路部分只能是道路征,道路供,先一并征回来,道路部分6米待实施道路的时候,再供地给政府,先把项目用地20000平方米供出去。
-----------------------------------------------------------
另外一个问题:
以前的做法: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时候项目用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项目选址的时候约19500平方米,去用地预审的时候,核定用地面积19000平方米,项目可研的批复也是19000平方米,到划拨的时候勘界核定18000平方米,只要比前面的手续小,就没有问题。
但是目前的做法
项目建设单位报请示20000平方米,建设书批复20000平方米,选址和用地预审核定只能为19000平方米,只能回去修改项目请示和建议书批复,因为土地报征手续必须是各个资料上的数据都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