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混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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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混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执行我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进一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关于以城市更新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成自然资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情形
  为实现宗地(单一地块)空间的混合利用,可在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类表达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及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与审查阶段按《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单一用地建筑功能混合适建表”要求增加相应地类。
  二、完善详细规划及规划许可管理
  切实执行我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有关多种用地混合的管理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应用《多种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附件)指导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科学确定地块的主导用途及混合用途,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不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场站等为主导功能的混合用地)。
  尚未供应土地,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拟由单一用途调整为多种用途的,应结合片区功能定位和公服圈评估结论组织开展论证,合理确定主导用途及混合用途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控制要求。其中,属于鼓励混合用途用地、已纳入控规优化和动态维护适用清单的,按照控规优化或实施深化程序办理;属于允许混合用途用地的,经规划论证后,按照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办理。
  已供应未实施土地,需要实现混合利用的,可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单一用地建筑功能混合适建表”进行规划许可;其中,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规划论证后,可按照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将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由单一用途调整为多种用途。已供应已实施土地,应按照核发的规划条件和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管理。
  三、供应方式及交易场所
  混合用地的出让方式及审批管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6号)执行。五城区范围外,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和混合用地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出让年限
  新出让宗地,其中混合用途用地的出让年限一般按照主导用途用地的出让年限确定,且不超过混合用途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混合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的,其出让年限按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已出让宗地,通过协议方式取得,规划用地性质由单一用途调整为多种用途的,主导用途和混合用途用地的出让期限均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五、供应价格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混合用地的,在参考土地整理成本、周边同用途土地市场行情等基础上,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估价结果在总地价外应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用途应单列楼面地价。结合宗地各用途占比、出让年限以及分割转让比例限制等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起始价,混合用地各用途的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对应基准地价的70%,其中城镇住宅用地起叫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混合用地的,其中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仓储)面积部分,按照规定“持证准用”或收取指标价款。
  六、产业准入及监管
  混合用地的确定应当根据产业特点科学设置。产业主管部门对混合用地的产业类型、建设时序、自持比例、产权分割及移交管理等提出要求的,原则上应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成交或出让方案审批后,由提出产业条件的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负责实施监管。土地取得人凭有关履约监管协议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含城镇住宅的混合用地,产业准入及监管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6号)严格执行。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主导的混合用地,按主导用途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产业准入,并会同其他产业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履约监管。以工业用地(一般厂房)、物流仓储用地(一般厂房)为主导的混合用地,该宗地全部产权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七、不动产登记
  混合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土地用途应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批准文件确定的用途填写,未经批准不得按混合的用途或功能区对宗地进行分割。项目竣工后依据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登记。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多种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已放入网盘)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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