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4个官方答复!
1、农业设施用地能建储存粮食的厂房吗?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各省管理办法可能不太一样,以各省文件为准。
2、临时用地占用已批国有收储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复垦为耕地?准备申请占用已批国有收储建设用地作为临时用地使用,将与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关于本收储地块目前已有建设用地批件,且土地储备中心已入库,按规定可以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暂未实施土地整备,根据2022年国土变更现状调查数据,现状为耕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十四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已收储的土地,如果复垦为耕地,一是从后期地块建设来说没有意义,因为地块本身就要进行土地整备;二是从地类性质来说,视为建设用地合理合法,无需复垦;三是从占补平衡角度考虑,地块已经在用地报批阶段落实了占补平衡,不会影响耕地保护任务。是否必须要实施复垦?另外是否只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
不需要复垦为耕地,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临时用地占用地类涉及到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部分不需要做复垦方案,但是其他类型用地需要恢复原用途。
3、在村庄规划中为保障产业项目落地修建的小于8米的进出道路,是按农村道路管理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还是按城镇村道路管理,计入村庄建设用地增量?
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村庄范围外,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之外,以服务农业农村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为农村道路,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4、此企业属于饲料加工企业,现有项目(2007年环评备案,已运行多年)位于镇上的工业聚集区(镇文件),但是根据最新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我项目位置不属于城镇开发区边界内。现在想扩建项目,是否可以继续扩建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未涉及工业企业,也无其他资料可查询,咨询省生态环境厅后,鉴于此文件为资源厅发布,建议我来咨询省自规厅,特此咨询,谢谢。
已与来信人电话沟通具体情况。
这个问题各省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