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绿地率只设下限20%,各地纷纷取消规委会
1、某地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定绿地率下限20%,可能因为是花园城市。
这与部里文件相悖,主流还是: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
工业主要的用地方向是集约节约用地,如果设置过高的绿地率,会导致土地利用强度不够,造成囤地、荒地现象。这也就是为什么禁止花园式工厂的原因,因为很多企业借着花园式工厂在厂区里种树,形成事实上的土地闲置。
花园城市也没有必要再工业用地内搞花园啊?住宅、公共空间绿地绿提一提行不行就好了。
指标按详规单元平衡的,如果有块地少做5%,就要在其他地补回来。
部里文件是对单个工业地块,控规是对包括多个工业小地块与其它用地的,不矛盾
城市绿地有两个方面作用,海绵城市径流量,还有碳固化。不设下限,水务的压力会大点,都是地面水,容易洪涝。碳固化,就是种树,可以作为一个冗余,免得到时被分派指标突击种树。
城市排水还是靠管网,海绵城市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其实被证伪了,靠地表蓄水和调节地表径流对于常规降雨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极端降水,海绵城市是起不到太大作用的,而城市中发生内涝都是极端降水造成的。至于固碳,亚马孙热带雨林都不叫“地球之肺”了,就城市那几棵树,大家开心就好。
某地住建部门出台的园林绿化条例把工业绿地率也是定的下限20%,后来只能按照等于20%来要求
管网不可靠,汇流面积不断增大,管网只是延长,管径已经固定,看排水的出处,是否畅通。小时候各种坑塘,浇地的干渠,现在多数都没了。管网+水系。
现在规划层面很少谈绿化、生态、水系、生物多样性、海绵城市、低强度开发、韧性城市这些概念了,毕竟研究不到那么深入,能提到5分钟生活圈、口袋公园、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就不错了。
2、各地县市规委会取消了吗?取消后用什么会议代替?虽然县市一级规委会取消了,但是政府领导仍然是要开的,现在研究用什么会议替代,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这两个会议纪要的效力和规委会纪要比较如何?
换成专家会之类的
减少不必要或者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机构等吧
规委会都取消了,现在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云南、河北、江苏部分地区已取消规委会议事机构或不再纳入政府议事机构
地方政策吧,也有保留的,核减议事机构不是必须核减规委会议事机构的。
其实规委会也就是那么回事,和政府办公会没有多大区别,很多地方的规委会都是只有部门和政府领导,没有专家参与的。
3、城镇开发边界内,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办?
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工规证没有问题,租赁的同出让的。
4、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法人变更了,需要规划部门也要变更规划许可证嘛?
建设行为已经结束了,如果是规划核实前,需要变更,如果是核实后不需要变更,具体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
5、有块划拨的住宅用地,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已经得到了住建的预批复,现在来申请规划条件。做危旧改有政策,在竣工前完成土地手续就行,现在可以用原土地证申请许可。
那这种情况,目前是划拨的住宅用地,是给他出规划选址,还是规划设计条件呢?住建审查符不符合危旧改的条件(比如是否D级危房之类),我们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指标
如果是小区,不是独栋那种,土地权属共有的,一般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流程,规划部门基本不参与,按照住建部门审定的方案来实施就好了,一定程度上算修缮了,不会增加建筑面积,所以不会出规划条件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果是独栋的,独有土地权属,之前群里也讨论过多次,建议多翻翻公众号以前的文章,以修缮为主,或者按照住建部门通过第三方确定的重建方案实施,面积不增加,当然也有通过翻阅历史供地档案找到规划条件或者按照合法建筑核定规划条件,不得增加,也有河北地方的地方规定,可以按现有控规详规出具规划条件,不过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已经取得土地权属的,不办理选址手续,只需要核定规划条件。
6、一个有房产证很破的房子,拆了重新建盖,盖的也跟原来差不多,他在拆除重建的过程就不想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为重建面积啥的都不变,房产证还用原来的不影响,现在已经盖好了,请问我们规划审批部门可以定义为违建吗,有监管责任吗,还是可以不用管?
不可以不管,有责任,没手续就是违建。
改 扩 新 都要手续。
城管可以来资规认定,然后执法
按规定需相关部门审批,若是D级危房,需要危房鉴定后住建部门危房改造审批,资规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等,若非D级,按各地的做法,我们这是中心城区内,属城中村改造团块范围,不允许零星拆建,只能修缮,中心城区以外的村庄,可以进行农民零星拆扩建。这个案件,深究的话算违建,限期改正或罚没、拆除等处罚。但若影响不大,跟原建筑也差不多,没有办不动产证需求,一般原产权也不会收回,一般不用去管,也不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