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自规部门负什么责任?
1、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验收,自规部门什么责任?
在规划中落地都仅仅是交通场站用地,如果是危险品运输专用的,应该是使用物流仓储用地,安评和各种论证是后续的问题,从规划角度,用地考虑按照控规详规,总平面图阶段才考虑各种规范和征求各部门意见,问题都不大。
如果仅仅是规划核实,按照规划条件和工规证内容核实就好了,特别是不要移位。
2、某商业地块的土地合同2017年就已经有了,但是在2019年调整该片区控规的时候,一起把这个未建地块限高和建筑密度也调整了。这就造成了原来规划条件与最新调整的控规里有部分指标不一致(限高和密度),请问这种情况,还能重新做规划条件变更吗?工规证还没有办。新控规里调整得限高是30米、建筑密度40%;但是原来规划条件和土地合同里,限高是15米,密度是30%。其他条件都没变。
已经出让的地块,规划条件还是符合现有控规的上限,还是符合现有控规,还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来。
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并非完全不能变更,建议可以参照容积率管理办法的流程。实话实说,符合几个原则其实并不多的。
某省条例明确高度和密度提高属于条件变更不可批准形情的。
对于已出让地块,周边以及该区域的详规调整,原来规划条件还符合当前规划的,和你办理工规证没得任何关系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你按照出让的签订合同,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为法定审批。
3、一块划拨地(文化设施用地),现在要转划拨给另外一家企业(用地功能要增加商业),具体怎么操作?
划拨土地应该是拨转,当时转为出让不太多,再调整为不能划拨的用地更不行,建议先收储,再按当前规划出让。
这种应该转给城投公司,改为商业融资的可能性比较大,经不起查的。
4、已竣工验收6年的房地产项目,且当时公示和报建时都没有风雨连廊,现在小区业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加建风雨连廊,说当时承诺(但没有任何承诺书或者文字),投诉至自然资源部门,是否是自资局受理呢?如果不是,是否有依据呢?
不受理,不在规划审批范围。
应该要查看一下规划核实的图纸。
如开发商承诺未兑现,属于民事纠纷,建议业主通过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5、某个地块的规划条件上含有3万㎡中小学用地,同时规划条件又要求配建一所12班的幼儿园。查了资料,在规划上,中小学用地是不包括幼儿园的,但在土地用途分类中,中小学用地和幼儿园用地都是教育用地。现在区政府来文问,配建的幼儿园在规划条件中没有明确的面积,目前建成了3600平方米,现在问我们是否可以视为单独宗地面积已办理移交手续。不知道大家怎么认为?
自然资源部成立前,幼儿园用地是包含在居住用地里,不算教育用地。成立后,幼儿园作为了教育用地,看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与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规模应该不小,按照五分钟生活圈要配建幼儿园。
规划条件与拍卖文件没有规定幼儿园移交,配建的幼儿园产权归业主所有,政府部门如教体局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是否已交教育部门,可能各省有不同的要求。山西省确实有过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移交教育局的要求,而且在建设前要给政府交保证金。
在现实中移交也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就有保证金不能及时退给企业的问题。
在总平面图中是要分开,封闭管理的,权属和移交各地都是约定好的,当然之前讨论过江苏等地都要求幼儿期要独立供地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