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核实还有很多要交流的!
1、住宅用地的配套商业租给别人做幼儿园,是否可视作改变使用用途?
在满足消防、间距、日照时数等要求的前提下,商业的兼容性最强。
2、按照《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规划 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这个“所在地”是啥意思?项目所在地还是设计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
项目所在地。
3、土地没有摘牌,能不能对潜在业主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可以提前做技术审查,不要出正式的意见就行了,不能进行公示。
4、刚刚完成规划验收的工程如果要进行改造,是履行原规划许可变更还是按照新的工程重新立项开始走程序。
规划核实以后就肯定不能再进行规划许可变更了,后面就是改建了,而且还要重新立项了。
5、记得之前群里谁发过这个关于分期可进行单体工程单独进行规划核实,这个单体规划核实,管不管附属地面绿化、地面停车位、配套垃圾站及地下室停车位等内容呢?如果单体住宅都符合规划,地面附属及地下室不按规划建设,到时候地面住宅单体都核完了,建设单位更不会整改了啊。
分栋规划核实,一般适用于工业项目,特别情况下,没有办法才用于烂尾开发项目,保交楼,不分栋,就会项目进度一点都推不下去,没有办法才交一点,回笼资金,再投入,再续建,再验收交付。
保交楼中所谓的分栋验收,也是要管绿化、停车、道路、公建配套,确保验收住宅楼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不会只管住宅楼本身。
肯定要避免矛盾放到最后一栋。
6、有没有规定说,单独规划选址的项目必须是划拨土地?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河北开发边界管理办法:有条件允许文旅发展项目、商业网点、工业、仓储、既有城镇建设项目
用地报批阶段按照单选报批,但是项目在前期办理手续时候不办理选址手续,只办理预审手续。比如光伏项目就是这么操作的,后期出让时候有产业政策支持协议出让的协议出让,没有产业政策支持的可以附条件挂牌。
预审就不是只能划拨,但是城乡规划法管不了原来国土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预审与选址意见,虽然合一了,但还是履行两套程序,不需要规划选址的,可以直接按预审受理,但在许可证书里要标记清楚。
单独选址是原来国土的概念界定,指的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所以存在开发边界外需要出让的项目土地,在进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时候按照单选要求报批,后续供应就可以以出让形式。
目前一喊单选,都是不计入城市开发边界系数管理的,所以一般都是规划选址。出让的,那就都得计入开发边界系数管理。
单独选址、独立选址、点外选址、区外选址等等,各地叫法都不一样,但是到了省厅应该都是一样的,但是各省认可的项目类型又不一样。
7、工业用地中生产性建筑(厂房)退让用地红线按其工艺,消防,通风要求控制,有没有这种相关规范文件。
《2017年福建省城市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三条 通用厂房及工业、仓储建筑中的非生产性用房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
这个只是很泛的原则,具体的退让标准是按照控规详规以及各种规划中的具体数字要求。
8、某个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的时候发现,某一栋建筑中,商业建筑少了20平方米,住宅多了30平方米,公建配套少了50平方米,但是没有发现没有按照图纸实施,大家如何处理?
住宅和商业可以按照整个地块来统算,符合总数和商住比就行,公建必须每个分类都要符合工规证和规划条件,双卡,不足的从住宅或者商业中拿一个空间来进行补足,而且设置补足的位置要方便使用,可以通过方案变更,规划许可变更后,再通过规划核实。
9、工业园区内配套的燃气站,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公用设施用地的用途来?
企业内部的用工业用地,为多个企业配套的用供燃气用地。
10、各地有没有一块工业用地,几个中小企业一起拿地先后开发的管理规定?
会乱的,不建议。
具体看立项和土地权属,不是规划可以左右的事情,不过很少见。除了工业地产,还遇到过2个案例,都是后期矛盾很多,主要是企业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