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综合体二楼新建泳池需要规划审批吗?跟规划有没有关系?
1、有一个化工项目,现在已获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了,还未进行安全设施专篇,现在申请规划调整,要求将原来的办公楼调成一栋丙类厂房,这种情况是否还得让他先找应急部门出规划变更后,才能作为依据进行规划调整?
化工类的项目,又属危化品的,程序复杂一些,谨慎些比较好。
之前群里讨论过几次,安评不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前置,但是可以邀请应急部门来联合审查。
一般情况下,化工项目在可研批复前,就已经把安评编制得差不多了,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间距都确认好了,然后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参考。
再征求一次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是稳妥的做法。
2、有个幼儿园,门前圈了一大块地做户外场所,来通过教育部门的核准,用什么圈呢,移动围栏,有轮子那种,圈起来的地是社会公共用地,现在城管局来函,这样的移动围栏属不属于构筑物,是否要办规划许可,各位帮支支招,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
规划部门只针对建筑物、构筑物办证,移动围栏算设施设备。
3、计算工业项目非生产用地占比时,能否用非生产建筑的基底面积/总用地面积核算?是用建筑面积还是用占地面积?占地是按基底还是基地加周边绿化及小路等。
之前也讨论过,原来部里有过官方答复,要求是加上周边配套绿化和道路等,但是一般都是不按用地占地,而是按照建筑面积去算。
4、有块地,土地用途是二类居住兼容商服(商服占比为0-40%),规划1栋楼,规划这栋楼1层是营业厅,2层办贷款,3层是办公室,4层是宿舍,这个计算商服占比,商业的面积是把这栋楼整个算进去还是说只算其中的1.2层?
办公室和宿舍也算商业吧,整个用地上,除去住宅和其配套,其他都是商业就是了。
5、新的国空批复后,原有地块有控规,但是国空规划的用途和原有城规的用途不符,已发生改变,可以依照新批的国空编制新的控规么?还是对原有的控规进行调整?
原来讨论过,有省厅官方答复,这种算不符合当前规划,不能许可。但是各地有过渡性政策,比如浙江,可以限制容积率情况下,进行新改扩建。
再比如某地政策:
城市总体规划已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用地,在不改变原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申请。扩建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已将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的,不得进行扩建;改建的,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
咨询过省厅,省厅的意见是看属地政府想要的是短期效益,还是长期效益。如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划许可内容不得违反详细规划。
某地做法,经办的项目,土地证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局部改扩建会给他批准,但让他承诺,如遇征地拆迁,新建部分不予补偿。
从城市发展角度,规划本来具有指导性,强制性。以前主城区可能半径只有10公里,10公里范围外是工业区。随着城市发展,主城区范围扩大了,周边的工业企业就得逐步搬出去。
规划年限是15年,如果按照土地证使用性质批项目,那规划没有意义了。
虽然土地出让是五十年七十年,但城市发展的速度太快,城市发展和个体的土地使用之间会有矛盾,规划年限和土地出让年限也会有矛盾。
必须走控规局部调整程序。不然周边居民诉讼,由于规划许可和控规不一致,是要败诉的。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通常是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来进行的。这些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可诉性,意味着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过程中不需要获得每一块土地权属人的直接同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请问各位人工修建湖面,已经批准国有,现在需要出规划条件,按照分类,属于坑塘水面用地,这种用地是非建设用地,能出条件吗?征收了,现在想要划拨,目前这块地分为两宗,一宗是水工设施这没问题。还有一块就是湖面,这个湖面出条件为坑塘水面是不是存在问题。
涉及划拨,这个项目属于水利部门工程。不是建设用地,就不能说能划拨了。
人工湖也要规划为建设用地吧,不是规划建设用地怎么办的国有?人工湖如果没规划为建设用地不让办国有。
权属只有先农转用,再征收后变为国有了,土地用途是水工设施用地(1311)应该属于建设用地。
7、商场综合体新建改建泳池需要规划审批吗?跟规划有没有关系?
大家可以看一个新闻《政策“打架” 南京六合一游泳馆难营业》,文旅和住建部门的政策规定发生冲突,致使自己的游泳馆不能正常运营。鉴于近几年来有体育场馆发生过安全事故,为了保障安全,文广旅局要求经营者找住建部门开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该场馆建筑质量过关的书面证明。住建部门认为在规模以下,无需办理相关手续。专家认为:文旅局要求投资人要出示住建部门的审批许可,它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如果住建部门认为无需事前审批许可,为了消费者的安全起见,至少也应当配合投资人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评估,这本身也是履行政府监督职责的要求。如果不同部门的政策彼此确实发生冲突,必须以消费者的安全性为第一,那么住建部门和文旅部门,应该一起讨论出一个解决方案,建议地方政府修改此前的相互冲突的政策规定。
至于规划部门,在交付以后的游泳池,应该视为装修,不需要办理工规证才对。
其实核心在于结构安全,不是规划的事情,而且住建局审图和质量建筑要后续根据监督管理认定的。
昨天的讨论内容太多了,来不及整理,空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