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土地权属范围小于控规图则用地范围,为啥?如何处置?
1、已批的道路,但未施工,想在原规划的人行路上修改成停车位并安充电桩,规划能否批准,如果能批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这个应该是属于小区外道路,要建汽车的充电设施。
这已经改变了建设内容,需要变更立项内容,然后变更道路设计方案,再变更工规证。
这种已经不多见吧,首先建设内容肯定还是道路,这个必须依据控规详规,即使是巷道,也是刚需,不是说取消就取消,把道路改停车场不太可能,大概率是改变道路设计方案,减小路宽,在路边增加停车位及充电桩。当然几乎没有道路实施单位直接加设充电桩,后期自己运营充电桩的,一般都是第三方投资管理运营。
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应该重视原有规划中对道路的规划管控,宽度和路辐设计,不能双向改单向,取消人行道,都不建议取消绿化带等。
改变道路设计也是可以的,充电桩和停车现在确实很多时候比增加一个车道还重要,关键是要充分论证,充分考虑周边群众的需求,做好公示和变更工作。
2、既有的办公楼,能不能变更用途做酒店?
各地都开始实施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政策,各地政策不一样。
要看土地性质吧,要是商业用地,建筑为商业办公楼,应该可以。
3、关于大商业分割小商铺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建成以后盖了墙分割,规划部门是否能认定违建。17年批的,20年验的,验完改的。
很多地方内部分割都是豁免的。
普遍认为是装修的一部分,对规划无影响。
这个是指规划核实交付以后,没有问题,如果是规划核实以前一般认为是没有按照工规证内容实施,需要整改。
另外,成都等地均出台政策规定: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
4、城乡规划法第50条大家如何理解,平时工作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工业项目变更的多。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修改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
主要是严格进行变更公示,不要怕麻烦,可以一边公示一边做好技术服务和其他工作。
涉及总平面修改的,做好规划公示并告知听证权利。
如果方案修改,需要走程序,有必要上规委会。
某地开发类项目已经售出了必须开听证会。只要进行如果没售出或者工业项目就批前公示。
之前公众号讨论过,有些地方要求,预售以后不得调整,除非取得所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5、电力路由可以给企业吗?进行规划审批,但是建设主体是企业,不是供电局。
可以,公建类的一般都是供电公司,但是比如光伏、风力发电上国网前的那段大概率是批给发电企业。
6、有一个光伏发电项目,一个立项,分为两个部分,两宗用地,一块是发电设施,就是放光伏板的,所谓光伏矩阵,一宗地是升压站,问升压站那宗是什么用地分类。
某省厅答复为工业用地。
考虑到是一个立项,整个项目是发电项目,属于工业项目,工业用地,没有问题。
用地用海分类中的供电用地1303,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文件中有表述电厂的工业用地内包括内部线路、设施和管理用房等。
7、出条件的时候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里面能不能兼容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
如果只是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其实是适建性规定,不是用地兼容性,只需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要配套多少种类多少建筑面积公建就可以了。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还是居住用地。
8、一个项目已有土地证,要开始建设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并编制了控规图则。但是土地面积大于选址面积大于控规用地边界。范围全都对不上。这种情况,用地规划许可依据什么发放?
有土地证且不重新供地项目,不办选址意见书。逻辑上是控规图则有问题,去调整控规才对。控规没有按照先有土地权属范围来编制,如果确实需要调出部分用地,作为其他用地,那就先调整用地范围,比如收储再划拨,或者分宗后,部分收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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