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荷载报告前置条件的咨询
尊敬的省发改委领导,我是一名基层审批人员,
有企业在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时,提供的荷载报告结论为:建筑物经过加固檩条后,满足结构自身承载能力,布置光伏组件后,结构整体荷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我们认为安全荷载报告需要有明确的结论,要求企业先行加固后再提供最终的安全荷载报告,并就此事项咨询了省发改委,信件编号为[FGW0220241000754]。
省发改委电联回复企业在做光伏备案时,只需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后期建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则需相关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即企业做光伏备案时,安全荷载报告可以是未经加固屋顶的荷载,在备案后实施建设中再进行加固。
为此,我们仍然比较困惑,来进行二次咨询。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上述文件都十分重视光伏建设的“安全规范”。
同时,根据省发改委官网“网上咨询”栏目在2018年5月25日的一份标题为:请问屋面光伏项目现在还要求房产证和房屋承载报告作为前置条件吗?(信件编号:[FGW0220180500494])的咨询中,省发改委的回复同样也用到了上述文件相关要求。综上,我们认为安全荷载报告需要有明确的结论,是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工作中也一直这样执行。
此外,我们也咨询了常州市周边县区,答复都需要有确定的安全荷载报告结论。若不需要明确的安全荷载报告结论,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撑?或者上述几份关于光伏的文件可以不予参照?望省发改委给予网页答复,感谢!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供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含用汇);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正在修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也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建议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感谢咨询。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